为加强行业规范,促进拍卖业发展,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了《拍卖师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行业标准。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您提出意见或建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执业注册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的基本操作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经营性拍卖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及定义
SB/Txxxx-xxxx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拍卖活动auction
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活动。本标准专指拍卖师主持的拍卖会。
3.2
拍卖活动当事人auctionpartyconcerned
指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3.3
报价offeringprice
指拍卖师或竞买人口头表示的价格,亦指投标拍卖中竞标人书面表示的最高要约价格。
3.4
定向拍卖directionalbidderauction
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人要求,对竞买人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拍卖方式。
3.5
优先购买权人bidderwithpriority
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程专指在拍卖活动中具有优先购买权利的竞买人。
3.6
竞价规则rulesofbidding
指拍卖师说明的其起价、引价、报价、落槌等主持方法以及要求竞买人应当遵守的应价或报价方法等相关规定。
3.7
引价报价法guidedofferingprice
指主动引导竞买人竞价、以更高价格进行询价的一种拍卖师报价方法。
4基本原则
4.1拍卖师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操作拍卖活动。
4.2拍卖师的操作,应符合有利于维护拍卖秩序,有利于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3法律法规对拍卖主持程序有特殊要求的,拍卖师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准备工作
5.1拍卖师应积极参与拍卖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合理的拍卖方案。
5.1.1拍卖师应熟悉拍卖标的及其资料(或图录),认真核对拍卖资料。
5.1.2必要时,拍卖师应对拍卖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或勘验,了解标的外观(或位置)、瑕疵等注意事项。
5.2拍卖师应查看拍卖企业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拍卖资质,查看拍卖标的是否符合该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
5.3拍卖师应于公告的拍卖时间前抵达拍卖会场,准备上场主持。
5.4拍卖师上场前,应确定备妥拍卖槌、拍卖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原件等必备用品。
5.5拍卖师应以衣着整洁、精神饱满的状态准备主持拍卖会,酒后不得上场主持。
6行为规范
6.1拍卖师应公开主持拍卖活动,不应拍卖未予公开拍卖信息或未经公开展示的拍卖标的。
6.2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应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
6.3拍卖师应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拍卖信息,不应泄露应予保守的商业机密。
6.4拍卖师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
6.5暂停执业资格期间、未按时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拍卖师,不得主持拍卖会。
6.6拍卖师不应在自己主持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
6.7发现委托人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标的时,拍卖师应拒绝或不理会其所作的价格表示。
7主持工作
7.1工作语言
7.1.1拍卖师应以普通话为拍卖主持的主要工作语言,亦可根据竞买人情况酌情辅用少数民族语言、方言或外语。
7.1.2以多种语言同时拍卖的,拍卖师应以普通话为主、其他语言为辅的形式表达,不必每句话以多种语言复述。
7.2开场致辞
7.2.1拍卖会开始,拍卖师应作简要的开场致辞,与竞买人就竞价规则进行说明。
7.2.2拍卖师开场致辞的内容包括:
――自我介绍;
――宣布拍卖方式;
――介绍竞买人应价、报价和举牌的方式;
――宣布竞价幅度;
――介绍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
――宣布签约的时间和方式;
――宣布拍卖活动的纪律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7.2.3拍卖规则中已经完成的事项,拍卖师不必在开场致辞中复述。
7.3报价和报号牌
7.3.1拍卖师报价应声音清晰、洪亮。
7.3.2拍卖师口报起拍价时,宜包含以下内容:
――宣布起拍价。如“我们从2万元起价”;
――邀请竞买人应价。如“请问有没有人应价2万元?”;
――确认应价竞买人的价格及其号牌。如“6号应价2万元”。
7.3.3竞价过程中,拍卖师宜以“先报价格再报号牌”形式报价。竞买人竞价激烈时,拍卖师应快速报价,可只报价格不报号牌;竞价停止时,则应报号牌。
7.4竞价幅度
7.4.1拍卖师应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合理制定竞价幅度,并可应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7.4.2拍卖师宜采用“引价报价法”制定、调整竞价幅度。
7.4.3拍卖师应使用公平的竞价幅度引导竞买人竞价。
7.4.4竞买人报价小于竞价幅度的,拍卖师可以接受或拒绝。
7.4.5拍卖师接受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报价的,应接受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幅度竞价。
7.5举牌应价
7.5.1拍卖师不得无故拒绝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的公开应价及竞价。
7.5.2竞买人应价时,拍卖师应要求竞买人以举牌方式表示。
7.5.3拍卖师应确认每个竞买人的价格及其号牌。拍卖师确认竞买人的举牌应价后,可提示其放下号牌。
7.5.4若无他人竞价而竞买人举牌不放或再行举牌的,拍卖师征询意见后可为其继续加价。
7.6保留价
7.6.1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7.6.2拍卖标的有保留价且委托人要求保密的,不应在保密期内公开保留价。
7.6.3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拍卖师落槌前应核实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已达到保留价。
7.7成交表示
7.7.1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7.7.2买定方式为落槌的,拍卖师落槌时应密切关注其他竞买人的举动,确保落槌的成交价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落槌时,拍卖师不得无视其他竞买人的竞价表示。
7.7.3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有其他竞买人举牌要求继续竞价的,拍卖师不应允许。
7.7.4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拍卖师应要求买受人再出示一次号牌,以示双方共同确认成交价格和号牌号码。
8主持程序
8.1一般操作程序
8.1.1拍卖师应按下列一般操作程序主持拍卖会:
――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简要介绍拍卖标的情况和瑕疵状况;
――说明拍卖标的是否设有保留价的情况。若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由委托人当场递交保留价;
――报出起拍价;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买受人。
――拍卖标的全部拍卖完毕后,宣布拍卖会结束。
8.1.2拍卖资料(或图录)中有拍卖标的顺序调整或印刷内容错误情形的,拍卖师应在进行“简要介绍拍卖标的情况和瑕疵状况”的程序时予以公开说明或勘误。
8.1.3拍卖师认为有必要帮助竞买人熟悉拍卖程序及操作方法的,可在竞买人竞价开始前增加模拟操作程序。
8.1.4拍卖师不得随意中断拍卖程序。若有影响正常拍卖秩序的突发状况发生时,拍卖师可中止拍卖程序,并正确应对。影响拍卖秩序的因素消除后,拍卖师应恢复拍卖程序。
竞买人有明显的阻挠他人竞价行为的,拍卖师应立即暂停拍卖程序,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因竞买人或观众的喧哗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的,拍卖师可暂停拍卖程序,并请求大家安静。请求安静时,拍卖师可以连击拍卖槌的方式予以提示。
因竞买人的异议中断拍卖程序的,拍卖师可要求拍卖人的工作人员给予场外解答。
8.1.5拍卖会结束后,拍卖师应在拍卖人制作的拍卖笔录上签名。
8.2中止、终止拍卖操作程序
因法律、法规规定,拍卖会出现须中止、终止全部拍卖标的拍卖情形的,拍卖师应中止、终止拍卖,并按下列一般操作程序主持拍卖活动:
――自我介绍,并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记录;
――说明须中止、终止拍卖的理由;
――宣布中止、终止拍卖活动。
8.3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操作程序
8.3.1拍卖标的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拍卖师应按下列操作程序主持拍卖会:
――拍卖开始前,除应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拍卖规则外,还应向其他竞买人告知优先购买权人所处的位置和所持的号牌号码;
――拍卖开始后,应先在竞买人中产生最高价格;
――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以最高价格买受的,应拍归优先购买权人;
――有其他竞买人表示更高价格,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买受表示的,则拍归表示最高价格的竞买人。
8.3.2顺序不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顺序在先者得。
8.3.3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拍卖师应先落槌确定成交价,再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除外。
9拍卖方式
9.1增价拍卖方式
9.1.1增价拍卖时,拍卖师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操作:
――口头报出起拍价,邀请竞买人举牌应价:
――竞买人应价后,按约定的增价幅度再邀请竞买人竞价;
――产生最高价格;
――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前,还应给予竞买人最后加价的机会;
――加价机会过后再无人加价且价格不低于保留价时,以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宣布成交;低于保留价的,则宣布不成交。
9.1.2竞价过程中,对竞买人表示的同一价格可以辨别出价先后的,拍卖师应确认先出价者的价格;难分先后的,由拍卖师从中指定。
9.1.3拍卖师应约定最后的报价方式,宜以“三声报价”方式表示。“三声报价”的表达形式应与竞买人有事先约定,宜用: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
――“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
――两次报价后宣布“最后一次”;
――倒计式或其他。
9.1.4拍卖师宣布“最后一次”后要稍作观察,经确认再无人作价格表示后才能落槌;
9.1.5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若无竞买人应价,在宣布不成交前应提示竞买人若干最后应价的机会。最后应价机会的次数应与竞买人事先约定,宜以最后的“三声报价”作表示。
9.1.6拍卖师宣布不成交时不应落槌。
9.2减价拍卖方式
9.2.1减价拍卖时,拍卖师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操作:
――多次口头报出起拍价,并邀请竞买人举牌应价:
――无人应价,按降价幅度多次匀速口头报出降低的价格,邀请竞买人举牌应价:
――有人应价,且价格不低于保留价的,立即以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宣布成交;
――达保留价后仍无人应价,则宣布不成交。
9.2.2以落槌方式表示买定的,拍卖师应自始至终提槌报价。一旦有人应价,拍卖师应快速、果断落槌以示成交,落槌前不应给予竞买人最后加价的机会。
9.2.3拍卖师多次匀速报价前,应与竞买人就报价的次数与速度有所约定。每个价格的报价次数不宜少于三次,频率不宜快于三秒。
9.2.4举牌的应价者为二人或以上且难分先后的,拍卖师还应以其他约定的方式确定买受人。约定以增价拍卖方式确定的,则转为增价拍卖;约定以抽签方式确定的,则抽签确定。
9.2.5约定转为增价拍卖方式的,拍卖师应以该应价为拍卖的起始价;
9.2.6增价拍卖的竞价只限在已作价格表示的且难分先后的竞买人之间进行;
9.2.7宣布不成交时,拍卖师不应落槌。
9.3投标拍卖方式
9.3.1投标拍卖时,拍卖师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操作:
――竞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报价的竞标书投入密封的标箱;
――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当众开标;
――在不低于保留价的有效竞标书中确定最高价格;
――以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宣布成交价格和竞标人的号牌号码;
――所有竞标书中的报价均低于保留价时,则宣布不成交。
9.3.2开标前,拍卖师应邀请竞标人或其推选的二人以上的代表参与标箱的验封和启封。
9.3.3开标的最高报价出现多人同一价格,且有约定以增价拍卖或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拍卖师应转为增价拍卖或抽签确定买受人。
9.3.4拍卖师落槌前不必给予竞标人最后加价的机会。
9.3.5宣布不成交时,拍卖师不必落槌。
9.4变更方式
9.4.1拍卖方式需要变更的,拍卖师应向竞买人或竞标人说明。
9.4.2委托人、拍卖人事先约定不变更的,不得变更。
9.4.3拍卖规则宣布采取单一拍卖方式的,不得变更。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