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竞买,境内人士凭居民身份证(单位凭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明书),境外人士凭护照、回乡证办理竞买手续,领取号牌(拍卖会结束后交回)。
2、竞买者应在拍卖会前观看拍卖物品样品,并交纳保证金,拍卖会结束后的末竞得者,若无违约行为者,如数退还。拍卖行拍卖之物品均按国际惯例依其现状拍卖,本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或图片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不作承诺保证,竞买人在竞投前应仔细审视拍卖标的现状及一切瑕疵(并请考虑成交后可能需要支付的税费、税金等),若一旦参加应价竞投,即视为认可该拍卖标的之现状(含不交吉标的物),对自己竞投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价款。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拍卖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由竞价,价高者得。
4、拍卖会采取的拍卖方式、起拍价和加(减)价幅度以拍卖师当场宣布为准。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当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成交法律效力,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6、根据委托方的有关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身份以办理竞买登记时的记录为准,一般不作更名。
7、竞买人竞得物品后必须按物品成交金额的5%支付拍卖佣金。
8、拍卖资料提供的不动产标的的建筑面积仅供参考,实际面积以房管部门的最后确认为准,如有差异,成交价不作调整,本公司不作退(或补)价处理。
9、买受人付清成交总价款后,委托方和拍卖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件,由买受人自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10、非因拍卖人的原因造成拍卖标的不能及时移交或办理权属过户登记的,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买受人当天缴付成交价款20%的定金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七天内)结清余款。逾期不结清余款者,拍卖行视情形有权将买受人已付保证金作违约赔偿处理。
12、买受人若违反本《竞买须知》第11条规定,拍卖行可对竞得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付的拍卖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成交价的由原买受人补足差额。
13、买受人现金支付货款,或者汇票、支票款项汇入拍卖行指定账户并实际到款后,可即提取所成交的物品。
14、不动产标的成交后本行仅提供拍卖成交价款收据,不负责提供买卖发票,如买受人需要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的,买受人应在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时开具,并承担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15、本竞买须知事项如有改动,以拍卖会上拍卖师宣布的为准,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三友拍卖行有限公司。